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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主:我的《一地口水,,,,,,,,,,,》的帖,为什么被删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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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又是利益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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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 上官飞雪 的帖子

多谢支持!您说对了,,,,,,,,,,,,,,
器材无止境,理性发烧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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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见,最近E版难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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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老石 于 2012-3-2 15:30:00 发表
也不一定的,除非昌业BBS那里的帖子都打上了T宝那样的水印“辛苦原创,转录必究”

非也,作为一般公民、团体和单位在网上、文件、册子上出版的著作无需预先列明和无需有告知义务(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律、法则除外)。
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3-02 17:46:56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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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3-02 20:54:48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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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5# 中山张 的帖子

张先生宅心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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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由政府信息产业部门发文,规定所有网站不准设链接的功能?
器材无止境,理性发烧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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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7# 老龚 的帖子

。。。。。
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3-02 20:55:17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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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此来说在网上发唱片的封面照片会不会也是侵犯了艺术家的肖像权,唱片公司的设计版权?

168对这些照片也要不要给予警告,一律删除?请懂法的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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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9# johnleeh 的帖子

因它已是正式商品,这个不会。
但唱片音乐内容供第三方或以上大量下载、传报的话就有问题啦。
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3-02 18:23:37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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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个不会,那个会?具体是什么法律,条文在哪里?谁拥有解释权?
法律问题不可儿戏,提到法律问题,大家都要严肃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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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1# johnleeh 的帖子

已说了,它已是正式流通商品了,如果在它没有发行和上市前被第三方使用造成其损失的话就不同。
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3-02 18:30:31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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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你个人想象和说法,请给出具体法律出处和条文。法律不可乱解释和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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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3# johnleeh 的帖子

这可不是我的想象和说法呀。您可参阅相关法规就清楚了。
但如果封面被翻印就不同了。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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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什么法规啊?我不清楚到哪里去找才问你啊。你这个可以,那个不可以,说得这么详细,还专门给老龚指出来,一定知道是什么法律,在该法律的哪一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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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龚只是出于朋友之情与他提提而已,不要再说了。

至于您的问题差别在于对象和自然人不同,你上网搜一下应该就有。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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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是上网玩玩的,老龚也是。既然转的帖子中的主人不愿意在168上出镜,被人议论,请版主帮忙把帖子删了也不是大事。删了也就删了,版主也有这权力。再节外生枝地弄点目的和法律风波出来,后面战战兢兢不自在的未必是老龚一个人,何必呢。

大家还是轻松点聊聊音乐与音响就算了,有话说话,没话休息。这里基本上都是有社会阅历的成年人了。
最后编辑johnleeh 最后编辑于 2012-03-02 1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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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我的意思就是这样,既然原帖主人不想把该帖搬到168,那就算了,删了就删了吧。无需执着这些。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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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老龚 于 2012-3-2 14:54:00 发表
原帖由 阿度 于 2012-3-2 14:52:00 发表
对删帖我一般表示赞同,虽然…,你懂的。因为法则无处不在,就是游戏也有规则,故称:游戏规则!
他是整个帖都删掉,就象火化一样,连尸骨都看不到!
还是土办法好,还残留一点尸骨。
P1060567.jpg (, 下载次数:2)

jpg(2012/3/2 20:17:06 上传)

P1060567.jpg

器材无止境,理性发烧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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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原帖由 johnleeh 于 2012-3-2 18:11:00 发表
照此来说在网上发唱片的封面照片会不会也是侵犯了艺术家的肖像权,唱片公司的设计版权?

168对这些照片也要不要给予警告,一律删除?请懂法的解释解释。
是呀!请懂法的朋友解释一下,,,,,,,,,,,实际上,我还是懂一点的,应该不违法!器材能在《昌业论坛》公开晒出来,其他网站也同样可以转帖发表!(不要改变原意)互联网之间应该有一个联盟协议的,上班咨询一下省经信委就知道了!
最后编辑老龚 最后编辑于 2012-03-02 20: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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