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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G盗号被骗事件已得到妥善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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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LZ和YJG的话说到了这里,LZ再修改主题名称和1楼的帖子明显不妥。

个人以为YJG并无推诿,而实际上,如果YJG有责任,那早晚是要负责任的。LZ除了第一时间向淘宝申诉,暂且耐心等待YJG答复或许是现在较好的办法。
本主题由 版主 eric 于 2010/8/31 21:47:05 执行 关闭主题/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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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帖由 拂晓之歌 于 2010-8-28 18:02:00 发表
事已至此,我只能要求:

首要的是承担责任,还有道歉;

其次才是金额问题。


个人以为,在HIFI168,LZ修改主题名和首帖内容,不妥;在百度贴吧发帖“淘宝双皇冠欺诈,马云给个说法?”(http://tieba.baidu.com/f?kz=872961768 )更感不妥。

对于欺诈的法律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至于105 # 的假设,是有悖现代法治理论“无罪推定”原则的。

如果LZ能更加有理、有据、有节,会有利于事情的顺利解决。您还应该注意保留证据,也许最终真的要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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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7# 拂晓之歌 的帖子

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

至于责任,“雅聚阁id” 欺诈,雅聚阁是否需要承担法律上讲的“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所以,雅聚阁提出的补偿方案可能是有理由的。
最后编辑柳叶刀 最后编辑于 2010-08-28 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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