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219F tellaf 的帖子
谢谢218楼tellaf!估计您是唯一完全看懂这一串帖子的回帖者!非常感谢!
关于法律条款,我了解到的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条“许可”性质的法律条文,经常被侵权者视为救命稻草,以为自称“个人欣赏”就可以免受“侵权”的指责。但是,仔细分析,这理由似乎又站不住脚。
第一,“个人欣赏”与“复制传播”是两个环节、两个主体,抓取APE并提供下载的人是“复制传播”环节,并不是“为个人欣赏”。即使下载、播放APE的人可以免责,抓轨、提供下载的人也不能免责。
第二,这条“许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显然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上述权利。
第三,对于音乐唱片而言,这条“许可”其实是与“保护著作权”的宗旨相违背的。我个人理解,制订这条“许可”的本意,大概是为了许可少量的、个人化的、偶然的、善意的、不显著侵犯著作权人权益(尤其是经济权益)的使用行为。比如说,计算机软件,其主要用途是实现软件的业务功能,你要想使用其功能,就要花钱购买;但偶然有个人,他就想欣赏软件漂亮的界面外观、学习其精湛的程序代码,那么可以免费拿来看一看、读一读,这样并不冲击软件著作权人销售软件的收益(因为他并不是软件的潜在用户)。而音乐唱片则不同,音乐唱片的主要功能就是欣赏音乐,著作权人制作、发布唱片,就是期望获得销售唱片的经济收益,而自行复制、下载、欣赏唱片音乐的用户,就是在使用其主要功能,但又没有支付著作权人所主张和期望的费用,因此,违背了保护著作权的宗旨。
我进一步揣测,当初制订这条“许可”的时候,“欣赏”这个词可能有其特定的含义。原文说“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把“欣赏”与“学习”“研究”放到了一起,似乎是从一个观察者的角度,把作品当作一个标本、样品进行审视,而不是以真正观众、真正听众、真正读者的身份来使用作品的功能。
换用通俗的道理来说,唱片公司卖唱片,就是要卖音乐给乐友用于欣赏;如果可以免费欣赏,那不就等于让唱片公司变成纯公益事业吗?依此类推,饭店就是卖饭给顾客吃,难道顾客以“个人食用”为目的(不将饭菜转卖他人以盈利)就可以免费吃吗?火车就是卖交通服务给乘客,难道乘客以“个人出行”为目的(不将座位转卖他人以盈利)就可以免费坐吗?
总之,如前两点所说,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共享、发布唱片音乐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又如第三点所说,以个人欣赏为目的而免费使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唱片音乐,也是违反法律宗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