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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了解新的广东劳动法
rraallm - 2003/8/13 13:59:00
我知道原劳动法合同期满后,如被用方提出还是用人方提出停止续约。均要按每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听说新法更改了上述内容,
但如果是用人方提出停止续约,仍旧要按上述进行补偿,如是被用方提出停止续约,则不需补偿。是否!!!!
阿泰 - 2003/8/13 14:16:00
据我所知,分水岭在1986。09。30(24:00)
之前参加工作的有得补,之后可以无得补。
(具体实行,又会因单位不同而有差异)
注:最终请参考“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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