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贝多芬钢琴奏鸣曲作品106的速度问题”
(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第57次“音乐学学术论坛”)
朱贤杰先生在《钢琴艺术》2005年第9期(第3-10页)发表了万字长文“‘贝多芬可不是节拍机’——就作品106号速度问题与杨燕迪商榷”(以下简称朱文),对杨燕迪“琴声中的朝圣之旅——记陈宏宽钢琴独奏音乐会”一文(发表于《音乐爱好者》2005年第3期,转载于《钢琴艺术》2005年第5期,以下简称杨文)中有关贝多芬作品106的速度论断提出不同意见。
贝多芬《bB大调钢琴奏鸣曲》作品106第一乐章的速度选择,尽管看上去这只是一个枝节性的具体演奏问题,但其实却关涉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贝多芬这部里程碑杰作的精髓乃至整个贝多芬晚期风格内涵的大局。为此,近两百年来,众多钢琴家和学者才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由于贝多芬要求的是很难达到的极快速率(每分钟138个二分音符),这就变成了贝多芬钢琴作品演释中一个非常著名的难题。杨文认为,贝多芬的速度很少有人遵守。但速度决定性格。陈宏宽先生在2005年1月13日的演奏靠近了这个速度要求,难能可贵。
朱文的论述从诸多侧面反映出这个难题挑战的持续性和复杂性。他的质疑是,第一,作曲家本人的节拍速度标记究竟是明白无误的,还是一个可能的错误?第二,为什么除了施纳贝尔,其他绝大多数钢琴家在录音里都不去遵照,或者甚至“违反”了贝多芬的速度要求?第三,他们是为了“减轻技术负担”不敢冒险,是不懂得“速度决定性格”,放慢速度会“必然歪曲这个乐章的音乐性质”呢,还是对依照这个速度标记所产生的音乐效果另有看法?第四,陈宏宽当晚的演奏并没有杨文所说的那样快。
杨燕迪从四个方面回应了朱文的质疑。第一,在作品106第一乐章中,贝多芬自己究竟要求什么速度;第二,贝多芬速度要求的内在意图究竟是什么;第三,在具体演奏中,究竟如何理解贝多芬的速度要求并予以贯彻;第四,陈宏宽先生当晚的演奏究竟采用了什么速度。
针对第一个问题,朱文多次暗示,贝多芬自己对该乐章的速度标记太快,并不可信,甚至是一个“可能的错误”。与朱文的立场相反,杨燕迪对这一问题倾向于采取明朗的态度:应该相信贝多芬标记的真实可靠性。在贝多芬三十二首钢琴奏鸣曲中,作品106是唯一一部作曲家自己标明了精确节拍速度的乐曲。第一乐章:每分钟 138个二分音符;第二乐章:每分钟80个3/4拍小节;第三乐章:每分钟92个八分音符;第四乐章(末乐章引子):每分钟 76个十六分音符;末乐章:每分钟144个四分音符。一个重要的史实证据是,贝多芬在1819年4月16日写给伦敦的音乐家兼出版商Ferdinand Ries(此人曾师从贝多芬学习作曲,后成为贝多芬在伦敦的出版经纪人)一封信。正是在这封信中,作曲家准确地标明了作品106每一乐章的节拍速度。而且,贝多芬的这个速度标记并非随意之举,而是经过了深思熟虑。此处最要紧的是,贝多芬自己申明,他所需要的演奏速度,确实是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