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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发烧友投诉专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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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哥,想开一点吧。最近有位ray-ji网友无缘无故骂“老龚”,而版主视而无见http://bbs.hifi168.com/showtopic-194993-104.aspx
最后编辑不发高烧 最后编辑于 2012-05-16 21: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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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0#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麦哥 于 2012-5-16 20:56:00 发表
看来这些人是沒有悔改之意了,是有的话,这么多天他就应该把那些骂人的帖自己进行修改了...

晚上好麦哥!
看来应该是了,已很多天了。既然那些人没有悔改之意的话,我们可通过法律方式来追究他!

请问麦哥年达60 没有?!如果达到的话,可再追加引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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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2# 中山张 的帖子

我末有60,还差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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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3# 中山麦哥 的帖子

这个可去除。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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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1# 不发高烧 的帖子

它两只家伙是不见官才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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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定义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惩罚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概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构成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名誉权的内容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条款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认定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 “ 以事生非 ”。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 “是个傻子” 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 无事生非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 “ 事实 ” 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 (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受害人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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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兄法律知識很精通,見多識廣,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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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7# jacky70 的帖子

中山张先生是想通过法律,去争取我们在网上被他人损害和诽谤等行为的人,有做过的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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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不发高烧 于 2012-5-16 21:11:00 发表
麦哥,想开一点吧。最近有位ray-ji网友无缘无故骂“老龚”,而版主视而无见http://bbs.hifi168.com/showtopic-194993-104.aspx


老龚网友跟ray-ji网友发生争论,说不过人就多次破口大骂,导致第1次进班房。

老龚网友出狱后,说不过其他网友,又骂人并污蔑人家是昌业枪手,导致2进宫。

老龚网友第1次出狱后直至2进宫期间,ray-ij网友没有跟老龚网友发生过任何言语上的冲突,老龚网友的2进宫跟ray-ji网友没有任何关系。

老龚网友2进宫之后,ray-ji网友对老龚现象进行总结,并衷心希望老龚网友出狱后能够改过自新。

ray-ji网友理解并支持老龚网友注册马甲夸耀自己并为自己申辩的行为。
逗你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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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8# eric 的帖子

原帖由 eric 于 2012-5-16 15:49:00 发表
请给我具体帖子链接。

您好E版!
已PM给您了!请问E版认为应该怎样来处理这回事和近几个月的事?!

E版有空可参阅一下这个帖,看看中山市、中山音协、中山的发烧友是不是像那些人说的这样:http://bbs.hifi168.com/showtopic-203691-11.aspx

请 E 版细致阅览一下本帖第 79、86 楼的两条法律法规。
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5-17 1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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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acky70 于 2012-5-16 23:45:00 发表
中山兄法律知識很精通,見多識廣,佩服。

非常时期,非常处理方式,既然也快无法无天了,我们就必须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和同好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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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1# 中山张 的帖子

张兄,听我一句劝吧.

大家都有共同爱好,又是同乡,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算了吧.烧友之间,有时候有争执是常有的事情,大家各让一步就好了.况且网络上,也比较口无遮拦,有时候大家见面之后,还真是觉得脸红.

如果真的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就显得上纲上线了,等于大家彼此真的撕破脸皮,这样对大家都不好.况且,大家彼此都有言语不当的时候,可能是当时的情绪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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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2# jacky70 的帖子

在本帖于3月29日已作出最后表态,再有人对中山市、其他网友或其它再进行任何功击的话,必新、旧同究;您觉得E版给出的多次既往不咎,人地有领情吗?给了那么多天给他也有领情吗?至今行为也是一既如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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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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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2# jacky70 的帖子

我们以经等了他们几天时间,但他们是环固无比,这次不能放过他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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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2# 中山礼哥 的帖子

中山礼,下面这份东西是谁打印了无数份,通街排给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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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几个月前,中山礼把网上中山堂所骂人的帖打印出来,在中山通街排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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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苏轼,号东坡居士,学贯道、释、儒。琴、棋、书、画无一不精,甚至奇门遁甲,消息埋伏,品茶、饮酒,林林总总当时无人能出其右,最最难道的是东坡先生的性情,品高洁、性豁达,有傲骨,无傲气。堪称中国历代文人的楷模。东坡先生在镇江为官时一天,东坡认为自己对于禅已经领悟到一定程度了,于是写了一首诗,阐述自己对禅的理解,然后送给佛印禅师印证。诗是这样的: 稽首天中天, 豪光照大千。 八风吹不动, 端坐紫金莲。 意思是说:我顶礼伟大的佛陀,蒙受到佛光的普照,我的心已经不在受到外界的诱惑了,好比佛陀坐在莲花垫子上一样。 佛印看了后,笑着在上面写了“放屁”两个字,然后就叫书童带回给东坡看。 东坡看了佛印的批文后恼怒不已,立刻动身找禅师理论。 他气呼呼地来到金山寺,远远看见佛印禅师站在江边。佛印看见东坡后说:“我已等候你多时了!” 东坡气呼呼地说:“禅师,我们是至交,我写的诗,你即使看不上,也不能侮辱人呀!” 禅师说:“我没侮辱你呀?” 东坡理直气壮地将诗上的“放屁”两字给阐师看,说:“这不是侮辱人吗?今天我要讨个公道,你一定要给我个说法。” 禅师哈哈大笑:“还‘八风吹不动呢’!怎么‘一屁就打过江’了呢?” 苏东坡听完惭愧不已,再也不敢炫耀自己了。
愿用这个故事与中山的各位前辈共勉。
以闲为自在,将寿补蹉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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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7#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麦哥 于 2012-5-17 19:44:00 发表
早几个月前,中山礼把网上中山堂所骂人的帖打印出来,在中山通街排给别人.

这份东西,我也收过两份,一份是打印出来的人叫别人给我的;另一份是在本地一家二手音响店里(见有一大塔,最小一百几十份),店主给我的,那家店主说:是打印出来的人放在他的店里,叫他见人就给一份。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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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 中山堂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堂 于 2012-3-28 23:25:00 发表
支持E版坚决不手软封掉那些带有人身攻击的ID,想破坏和谐发烧活动的人是不会得逞的, 谁是谁非由时间来证实一齐。

好,非常好,你实在说得太对了!你说的是不是真的?是的话,我马上举证一些;支持你支持E版坚决不手软封掉那些带有人身攻击的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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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5-18 14: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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